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2民初435号
原告
***,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腾飞,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赛,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云港路交叉口盛昌源百货**。
法定代表人:王家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3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3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052.55元);
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3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7元,原告***负担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陈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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