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974号
原告:河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格拉姆大厦**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CL9R13。
法定代表人:张春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玉,女,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云港路交叉口盛昌源百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4275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天明路**附**索克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9MYQ92。
法定代表人:程玲,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5年01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v>
原告河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河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