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66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云港路交叉口盛昌源百货3层。
法定代表人:王家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金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允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果果,女,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