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621号之七
解除保全申请人:*书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04栋3号楼43202号。
法定代表人:***。
*书军与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豫0192民初621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的账号(户名: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XXX1)的存款2450000元。申请人*书军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中华南路支行的账号(户名: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XXX1)的存款2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