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62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04栋3号楼43202号。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书军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一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金额:2450000元、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