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621号之九
原告:***,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5号1号楼1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04栋3号楼43202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方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