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203号
原告:**超,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04栋3号楼43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5号1号楼1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超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超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