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2民初3291号
原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北侧(蓝翔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曹俊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韦华,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蓝码地王大厦**v>
负责人:徐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港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富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韦华、被告华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富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10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2日晚0点左右,原告雇佣的司机蒋陆飞驾驶豫A×××**机动车行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办事处滨河东路与南水北调桥附近,按照卸土场指定卸土位置倒车准备卸土时,车辆发生燃烧。该事故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支队调派毫都路消防站进行灭火处理,消防队在处理火灾现场时发现车辆下面有两块石头,此次火灾事故造成该事故车辆全部损失。豫A×××**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了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但事故发生后,原告未获得保险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华安财保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港区支行,故原告并无本案诉权;即便原告有诉权,因原告未在被告公司投保自燃险,案涉事故损失不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被告无赔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0时许,豫A×××**车辆在郑州市中牟县作业过程中起火燃烧。2020年7月17日,河南中联高科科技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联[2020]科鉴字第156号《2020年6月23日豫A×××**车起火部位及起火原因科技鉴定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6月23日豫A×××**车起火部位在发动机右侧,起火原因符合液化天然气管路泄露与发动机高温的排气管接触后发生闪爆起火的特征”。
原告系AXXX车辆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承保险种有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河南中联高科科技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案涉车辆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因素造成,系车辆自燃。被告承保的具体保险险种中并无自燃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是保险的一个独立险种,属于车辆险的附加险,其投保条件为承保车损险后予以缴纳保费扩大保险责任后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原告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第六条并无载明车辆自燃的情形。虽然该第六条第二项包含有火灾,但上述示范条款中释义部分将火灾解释为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货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火灾,且上述示范条款显示自燃损失险为附加险,示范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含车辆自燃。因此,案涉车辆自燃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主张在投保时,被告未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然自燃损失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与被告所承保险种的免责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即案涉因车辆自燃而产生的损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而不存在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故原告根据本案具体的保险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因车辆自燃而造成的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