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银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24民初479号
原告:秦兴林,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
被告:洛阳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5号1幢3-1805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395320606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崔银有,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卢氏县,现住卢氏县。
被告:卢氏县汤河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卢氏县汤河乡汤河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4005827525X。
法定代表人:***,任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兴林诉被告洛阳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崔银有、被告卢氏县汤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兴林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兴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兴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3元,减半收取6116.5元,由原告秦兴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常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