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武胜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河南武胜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广西凤山芒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移交管辖审批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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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武胜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商都路检察院配楼401。
法定代表人:宋宝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凤山芒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凤城镇寿源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宝顺,总经理。
原审原告河南武胜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武胜工程公司)诉原审被告广西凤山芒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凤山芒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西凤山芒果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2000万元,而原告河南武胜工程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凤山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山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和停工损失尚未超过2000万元,但加上原告主张的未付工程款利息,本案诉讼标的额实际已经超过2000万元,而原告的住所地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广西凤山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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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2021年7月5日,凤山县法院作出(2021)桂122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河南武胜工程公司和广西凤山芒果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武胜工程公司上诉称,凤山县法院(2021)桂122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经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均为一年期3.85%;从2021年1月4日至一审法院2021年6月15日受理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数额为303187.5元(17500000元×3.85%÷12÷30天×162天=303187.5元),加上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17500000元和停工损失1616525元,三项合计只有1941.97125万元,距离2000万元还差58.0287万元,根本不符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万元的立案受理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标的超过了2000万元并裁定移送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错误。请求:撤销凤山县法院(2021)桂122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广西凤山芒果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裁定本案由凤山县法院管辖。
广西凤山芒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桂122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池市以外的人民法院审理;2.请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本案管辖。事实与理由:涉案工程停工与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政府有直接关系,且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政府已与上诉人广西凤山芒果公司协商,约定待完成案涉工程的评估工作后对上诉人进行赔偿。鉴于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政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已申请增加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并将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政府。凤山县人民政府作为河池当地的公权力机关,在河池市有一定的影响力,故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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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河池市的法院(无论是中院还是基层法院)审理本案都不适宜。希望河池中院公正地向上级法院申请指定本案管辖。
针对广西凤山芒果公司的上诉意见,河南武胜工程公司答辩称:广西凤山芒果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毫无道理,无法成立,依法不应支持。案涉工程停工不是凤山县人民政府的意愿、主动行为和积极行为。凤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工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部决定的无奈之举,凤山县人民政府对河南武胜工程公司与广西凤山芒果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不构成任何不良影响。本案不存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也不存在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广西凤山芒果公司要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河池市以外的法院管辖本案,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判: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标的额是否超过2000万元的问题。本案是河南武胜工程公司与广西凤山芒果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河南武胜工程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河南武胜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凤山县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4日工程停工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停工和项目停建、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施工材料、周转材料、施工设备、看场费用、撤场费用等各项停工损失合计人民币16165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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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显示,2021年1至7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R)均为3.85%。根据该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河南武胜工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利息”金额为299034.25元(17500000元×3.85%÷365天×162天=299304.25元)。如此,则本案诉讼发生时,原告河南武胜工程公司所请求的诉讼标的总额为19415829.25元(1750000元+1616525元+299304.25=19415829.25元),并未超过2000万元;即使相关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桂122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时,本案的诉讼标的总额也未超过2000万元。可见,本案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民事案件;广西凤山芒果公司以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诉请加上利息后诉讼标的额实际已经超过2000万元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本案应否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河池市以外的法院管辖的问题。本案是河南武胜工程公司与广西凤山芒果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前所述,本案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在凤山县境内,因此应当由凤山县法院专属管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本案所涉工程停工有凤山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因素存在,也不能导致凤山县法院和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因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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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凤山芒果公司要求本院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河池市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河南武胜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广西凤山芒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亦不成立,均应予以驳回。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予以纠正并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3民初46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春燕
审 判 员 潘伟兰
审 判 员 廖德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娴
书 记 员 杨 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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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