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180号
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郭寨洛栾快速通道南侧3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卫涛,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贺清,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钰培,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韩松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3元,由原告洛阳百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庭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