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504号之一
原告:乔玉成,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吴克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太康路交叉路口顺驰洛阳第一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红标,总经理。
原告乔玉成与被告吴克辉、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乔玉成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费940元,由原告乔玉成负担。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