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范卫通,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太康路交叉路口顺驰洛阳第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51603916C。
法定代表人:郭红标。
被告:叶海碧,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范卫通与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范卫通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卫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卫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范卫通负担。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周士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