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592号之三
原告:范卫通,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太康路交叉路口顺驰洛阳第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51603916C。
法定代表人:郭红标。
被告:叶海碧,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592号民事裁定,对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告范卫通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周士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