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05号
原告:范卫通,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太康路交叉路口顺驰洛阳第一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51603916C。
法定代表人:郭红标。
被告:叶海碧,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通诉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卫通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的银行存款40000元。
二、如被告河南省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叶海碧的银行存款不足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