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2857号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计3788元,由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