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27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银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3号9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兴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俞兴民,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郑州银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豫0104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兴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998080.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郑州银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银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兴民银行存款8998080.24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