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6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9B3E5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子笼,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48705W,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经理。
关于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84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依据调解书内容:“一、被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540万元。被告分三次支付原告欠款,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案件受理费24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85元,保险费用9197.63元,上述费用被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4执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