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9B3E5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子笼,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48705W,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法院并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