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MA3X9B3E56,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子笼,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48705W,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恒泽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