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青,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波,河南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雪贤,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勇,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文卫,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审被告:吴风宣,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系吴风宣之子。
上诉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雪贤及原审被告孙文卫、吴风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3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杨保国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育芳
书 记 员 赵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