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264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培红,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48705W。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
委托代理人:李健,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磊超,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