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金燕。
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div>
法定代表人:郭大伟。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06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