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

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与**、韩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4415号
原告: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310国道北白沙镇政府东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08928L。
法定代表人:张越,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军,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韩开珍,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19X。
负责人:贾国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长,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诉被告**、韩开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向原告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送达开庭传票,并告知其于2019年6月3日14时30分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郑州泰和交通勘测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赵天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