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道口镇顺南村六干西巷23号。
法定代表人:孙战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道连,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州高新区银屏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道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受伤的工地系申请人承包范围完全错误。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足以证明***受伤的工地不属于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范围。六冶公司承包该项目后,通过招标程序将南区部分发包给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北区发包给了林州公司。但其中剩余一部分工程,由六冶公司直接负责施工。***受伤的工地就是六冶公司直接负责施工的范围。“城投11号院项目(EPC)工程进度款审查报告第二期(2020)年10月”是六冶公司单方制作并向该项目总开发方提供的文件,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的确认文件是同意依据该文件作为结算申请人工程款的依据,而不是确认工程范围,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完全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受伤时的工地是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杨道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河南今通路桥公司与***存在雇佣关系,故让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针对中国六冶公司在一审中的答辩内容。首先,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该内容不认可,没有承包全部11号院工程;其次,根据该答辩内容,李志璞、王晓明是本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人物,应当将其二人追加进入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再次,李志璞本身就是河南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曾因案涉项目南区工程款将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诉至法院,后因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关系撤诉。即根据六冶公司的答辩意见,***的老板是杨道连,杨道连的老板是河南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璞,六冶公司是总承包,和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综上,河南今通路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起本案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驳回***对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六冶公司答辩称,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否认其施工不包含北区施工范围,并否认已经领取工程款,与客观事实不符。通过城投11号院项目(EPC)工程进度款审查报告第二期以及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补充确认文件两份等,均可以证明涉案护坡工程系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的施工范围。而且河南今通路桥公司也已经领取包含了北区基坑支护的工程款。另外,中国六冶公司对北区剩余工程的招标时间为2021年4月,而本案的事实发生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案涉事实发生时,中国六冶公司仅与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签订合同,现场只有一家总承包单位。再者,河南力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曾另案起诉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要求支付剩余护坡桩施工工程的工程款案件,与本案中河南今通路桥公司主张与其不存在劳务关系不符。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根据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一、二审法院判决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本案中,根据2019年12月31日,中国六冶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中国六冶公司第三分公司作为受委托管理方与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承包南乐城投11号院项目(EPC)一标段项目施工工程,该项目包括1#、2#、3#、5#、6#、7#、8#楼基层工程、主体工程等工程,标段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开挖、地基与基层等,承包形式为施工总承包。而且还同时约定非经受委托管理方同意,施工总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如发生上述情况,受委托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总承包方负责。故可以认定对于承包范围所发生的相应损失由施工总承包方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负责。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提起本案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是***受伤的工地不属于其负责施工的范围。根据目前双方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到***提供劳务的护坡工程主要证据材料系“城投11号院项目(EPC)工程进度款审查报告第二期(2020)年10月”和城投11号院项目(EPF)二期进度款审定签署表。上述材料经过河南今通路桥公司签章确认,可以证明***提供劳务的护坡工程由河南今通路桥公司补充确认并认可工程量、工程价款等。河南今通路桥公司主张其确认文件是同意依据该文件作为结算申请人工程款的依据,而不是确认工程范围,但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其该项事由。另外,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所提供的北区施工总承包项目公告等材料显示,招标范围并不包含护坡工程,而且时间点系在本案事故之后。故综合本案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河南今通路桥公司承建了涉案工程,并进而判决河南今通路桥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今通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敬涛
审判员  王喜萍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