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民初2222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明,濮阳市乐县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823689H。
法定代表人:陈明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声亢,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韩张,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道城路世纪广场2区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54201429Y。
法定代表人:孙战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一行路与育才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7WWW9XE。
法定代表人:袁同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今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