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4360号之六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怀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德济路9号院1号楼4单元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继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