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2执693号之六
被执行人: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6×××7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864.03元,现因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2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