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40,7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缴纳执行费2033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40,7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执行费2033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