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一,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继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耿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