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14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一,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继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耿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