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2890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河南连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炳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人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连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19)豫0711民初289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连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77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和利公司申请解除对河南连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连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郜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