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浩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1民初4431号 申请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浩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浩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省浩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省浩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