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1443号
原告:李伯顺,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增、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蛮子坨老外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岳满。
被告: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创业路东荣达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柏山,该公司董事长。
李伯顺与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与本院同日立案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的(2019)冀0207民初1433号的被告完全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类,基本法律关系相同,故本院认为,两案宜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207民初143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董立超
审 判 员 肖 斌
人民陪审员 周冬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希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