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金海工贸有限公司与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580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79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赵廷华,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创业路东荣达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柏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月,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仲,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蛮子坨老外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岳满,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翠,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已庭下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金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计173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斌
人民陪审员  齐玉娜
人民陪审员  王若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