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52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蛮子坨老外贸楼。

法定代表人:李岳满,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01091470Y

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地址唐山市丰南区瑞明街137号韩国城金融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郝连兴,职务局长。

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尹铁安,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2、依法撤销第三人于2000年7月13日对被告作出的设立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20年4月原告到银行办理金融业务时,发现有不良征信信息,无法办理原告公司贷款业务。经咨询因被告债务问题连带股东。随后原告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询得知,原告个人身份被被告在第三人监督局(原丰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7月13日注册,登记为被告公司股东及监事。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和出资情况,非法到第三人监督局办理了企业股东及监事的登记;第三人监督局在原告未到场且没有授权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审查职责,于2000年7月13日错误的将被告的股东及监事登记到原告名下。上述被告、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另原告了解到第三人监督局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职权划转到第三人审批局。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诉请,涉及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审批局及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及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上述法律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上述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新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