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终4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忠,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艳,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卫,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志快,男,1961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举,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学文,男,1952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学武,男,1953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旗,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伯顺,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凤民,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山,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汝双,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会,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年松,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奎,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远,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确,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市。
上述二十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昌增,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十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蛮子坨老外贸楼。
法定代表人:李岳满,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堡开发区创业路东荣达道北。
法定代表人:郑柏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广忠、张广艳、XX卫、毕志快、张广举、毕学文、毕学武、张文旗、李伯顺、晏凤民、王云山、毕汝双、孟令会、年松、张希奎、张广远、李春确、***因与被上诉人**市丰南区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忠、张广艳、XX卫、毕志快、张广举、毕学文、毕学武、张文旗、李伯顺、晏凤民、王云山、毕汝双、孟令会、年松、张希奎、张广远、李春确、***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广忠、张广艳、XX卫、毕志快、张广举、毕学文、毕学武、张文旗、李伯顺、晏凤民、王云山、毕汝双、孟令会、年松、张希奎、张广远、李春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广忠、张广艳、XX卫、毕志快、张广举、毕学文、毕学武、张文旗、李伯顺、晏凤民、王云山、毕汝双、孟令会、年松、张希奎、张广远、李春确、***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阳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