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423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78010923。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时芳惠,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被告双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后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给付原告***现金7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将按10万元执行。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撤回对河南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手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