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979-1号
申请人:河南亚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盆尧镇政府院内。
被执行人: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石桥乡石窝路西段老一中院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许昌众德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镇寇庄工业园1号。
被执行人:王国定,男,汉族,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张栓宇,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亚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许昌众德昌机械有限公司、王国定、张栓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22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许昌众德昌机械有限公司、王国定、张栓宇建设工程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手续。执行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有小额银行存款,已冻结。发现张栓宇有车牌号为:豫K×××××号长城牌小汽车、豫KDP251号天虹牌小汽车、豫KDS019号峰光牌小汽车,王国定有车牌号为:豫K×××××号金杯牌小汽车、豫KJ0326号小汽车,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通过委托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许昌众德昌机械有限公司、王国定、张栓宇的土地、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许昌众德昌机械有限公司、王国定、张栓宇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侨发服饰有限公司、***、许昌众德昌机械有限公司、王国定、张栓宇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安 磊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