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283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现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芷阳(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084232940L。
法定代表人:曹继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庆,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鸣,男,生于1982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雷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