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7民初572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太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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