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民初3486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区。
委托代理人:石永琛,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084232940L
法定代表人:曹继承,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竹林大道南段。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区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74187464835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淮阳区水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瑞,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河南永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区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对被告淮阳区水利局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阳区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东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