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242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银莉,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6922035X。
法定代表人:李义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左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