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于某1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4978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12月7日生,住西华县,系死者***之母。 原告:于某1,男,汉族,2014年6月10日生,住西华县,系死者***之子。 原告:于某2,女,汉族,2018年1月26日生,住西华县,系死者***之女。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住周口市川汇区,系死者***之妻。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692203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娟,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于某1、于某2诉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12月21日期间双倍工资6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56000元,共计2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3日***(系原告**之子,原告于某1、于某2之父)在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淮阳区××路××段的淮阳区融媒体中心项目担任技术总工职务,工资13000元每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单位未替***购买任何劳动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享受任何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故被告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有关费用的支付。商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人仲案字【2002】0004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商劳人仲案字【2002】0004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是错误的。综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本次起诉与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一致,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本案已经由商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过,原告在3月3日就收到了仲裁裁决书,此次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转款20270.14元,仲裁裁决书已经履行完毕。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于2020年6月23日在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淮阳区融媒体中心项目担任技术总工职务,月工资为1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19日上午9点多***因身体不舒服离开公司回家。2020年12月21日***在家中猝死。本案原告**、于某1、于某2作为***亲属向商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3日作出商劳人仲案字【2022】0004号仲裁裁决,认为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对于原告提出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无法律依据,该委不予支持。并于2022年3月3日将该裁决书送达给原告。2022年9月6日,**、于某1、于某2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12月21日期间双倍工资6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56000元,共计221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收到商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商劳人仲案字【2022】00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中亦明确告知了该项权利,其依法应当于2022年3月1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间,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的起诉超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1、于某2的起诉。 原告**、于某1、于某2缴纳的2307.5元诉讼费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