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692203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马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7F6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隆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3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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