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68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告:**,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922035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马英山外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千符路与康宁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281MJ0053099R。
负责人:**。
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茂三街19号院10号楼10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35687670。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马英山外语学校、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