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281民初615号
原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692203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棵,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19号院10号楼10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5356876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义***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义马市春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281597628094R。
法定代表人:***,校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外语学校,住所地:义马市千符路与康宁路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281MJ0053099R。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与***系夫妻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基公司)诉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山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义***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以下简称义***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基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棵、***,被告北京英山公司、义***培训学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外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2700万元(具体以实际鉴定数额为准)及利息(其中2020年9月10日之前的利息以9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为537075元;2020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0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依法确认原告在三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损失共计507340元;4、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对外招标的义***外语学校(一期)工程由原告中标,中标价为60002699.57元,中标工期为150日历天。原告中标后,与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付款方式为主体封顶付主体(含墙体)50%,一期交工验收后付至一期全部工程量的50%,剩余部分在2020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付清。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要求,原告与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另行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由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甲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现将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更改为被告义***外语培训学校,原合同中发包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义***外语培训学校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抓紧工期进行施工,及时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全部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义马市英山外语学校在2019年9月1日第一学期也按时开学,即涉案工程被告于2019年9月1日已开始投入使用,其中涉案工程教学楼部分已有实际施工人**另案起诉,故原告此次起诉的工程部分为食堂、***、实验楼、图书馆部分。根据合同预定,被告应当在2020年9月1日至10日期间将全部工程款付清,但是截止目前,各被告仅仅支付工程款约1600万元,且迟迟不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经原告委托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结算,本案食堂、***、实验楼、图书馆部分的工程造价为4300余万元,尚欠2700万元未支付。同时,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系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与其妻子***,且被告支付工程款时大多以**个人账户支付,故五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混同,被告**、***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五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原告遭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辩称,一、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既未投入资金、也未组织施工,无权要求工程款。2019年2月,**开始进入义***学校工地施工,双方已经就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借用广基公司资质,进行招投标。原告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违法行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依据的合同无效,自身又未进行任何施工,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二、***、原告、答辩人解除合同后的工程全部由答辩人自行完成,原告无权就该部分工程主张工程款。由于原告将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无法按期完工。2019年6月5日,经***、原告、答辩人协商,***退出工地。2019年6月17日,三方共同签订结算协议,***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为1070万元(该内容由(2021)豫12民终1008号判决书所认定)。之后***退出工地,原告也未进行任何施工。2019年6月18日,答辩人自行购买建材、组织劳务完成后续工程。在后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全部是答辩人自行完成,原告未购买过任何建材、未支付任何劳务费、未安排任何管理人员参与后续工程的施工。原告无权就后续工程主张工程款。三、在2019年6月18日之前的施工过程中,原告未投入任何资金、劳务、管理。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就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2019年6月18日前全部工程有实际施工人***完成,虽然部分工程款是以原告的名义向***支付,但均是答辩人直接支付给***,原告只是签字确认。原告无权就***施工部分主张工程款。四、原告签订合同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从中收取1%的管理费,该行为实质是一种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的66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公司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格证书,对于合同项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企业和借用资质证书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不应当支持,还应当向原告的主管单位提交司法建议,建议其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就相当于支持原告就违法行为获得收益,明显不当。综上所述,虽然原告与答辩人就义***外语学校(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立即将全部工程违法转包,既未投入资金,也未投入管理,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无权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义***外语学校辩称,同意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答辩意见,整个学校的建设投资行为以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应该由合同签署方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公司及义***外语培训学校来承担,**和***是履职行为,和个人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9年1月10日,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授权乙方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承接义马市英山外语学校(二期)项目,本协议为前期简易协议,待后期正式招投标后在签署正式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见证人各执一份!见证人签字:***、**。甲方: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人:**,乙方: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2019年2月,义***外语学校工地开始施工。
2019年3月11日,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发的义***外语学校一期工程由广基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义***外语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包括教学楼、实验楼、食堂、***、报告厅及图书馆,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8月1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仟万贰仟***拾玖元伍角柒分(¥60002699.57元)。付款方式:主体封顶付主体(含墙体)50%,一期交工验收后付至一期全部工程量的50%,剩余部分在2020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付清。
2019年3月15日,广基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义***外语学校(一期工程),工程内容:义***外语学校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造价60002699.57元。甲方按照工程决算总额的1%收取管理费,项目到款后第一批款项一次性扣除管理费。从接到中标通知书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决算止,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开支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不为乙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负责缴纳本项目所产生的营业税和国家应交的税费,并将交纳的全部完税凭证、发票存根联等财务单据由甲方入账。投标保证金及工程款到账后,甲方须配合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款转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与业主相关的手续,及时拨付工程款。
经查,**对义***外语学校教学楼进行施工,并将图书馆、实验楼、食堂和***分包给***进行施工,***又将图书馆、实验楼、食堂和***工程劳务转包给**进行施工。2019年6月,***退出英山外语学校工程的施工。2019年6月5日,**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当日,义***培训学校向广基公司账户转款2100000元后,广基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工资2100000元。
2021年,因义***学校使用的土地登记在义***培训学校名下,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广基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甲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现将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更改为义***外语培训学校,原合同中发包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由义***外语培训学校承担,原合同中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由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约定的其他责任及义务按照原合同不变。
案涉工程劳务费用及材料款等支付情况:
一、2019年6月1日,***向渑池县玖玖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出具《证明》一张,显示收到玖玖商混站3716万方,合计金额1575766元,泵车费13278元,总计1590044元。2019年6月3日,义***培训学校向广基公司转账1109188元后,广基公司向玖玖公司支付1109188元商砼款,北京英山公司2020年1月14日向玖玖公司支付商砼款300000元。剩余未支付款项玖玖公司向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22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渑池县玖玖建材有限公司17985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2民终24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2019年6月13日,义马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基公司、义***学校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显示***欠**公司商砼款847138元,**欠商砼款50000元,共计897138元。因***拒不付款,三方达成协议,***经手所欠商砼款,在2019年6月30日前所有款项由义***学校付清给**公司,后续**公司继续给乙方供应商砼。后**使用个人账户向**公司法人***账户转账支付755000元商砼款。剩余款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1)豫128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广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公司货款118875.4元,并判决广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公司货款118875.4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1571.5元,保全费1320元,由广基公司承担2634元,**公司承担257.5元。广基公司不服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豫1281民终184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基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公司支付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货款118875.4元及利息、诉讼费12940元,以上款项合计131815.4元。后广基公司向本院起诉***追偿上述款项,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豫128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31815.4元。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承担。***不服向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豫12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基公司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2019年6月13日,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广基公司、义***学校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显示昌泰公司向义***学校项目供应钢材,***经手欠昌泰公司钢材款约1500000元,因***拒绝付款,三方达成协议由广基公司与义***学校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2019年6月14日,昌泰公司与广基公司签订《结算清单》一份,该《结算清单》显示尚欠昌泰公司钢材款1481371.37元。**使用个人账户向昌泰公司负责人***账户转款支付1481371.37元钢材款。
四、2019年7月2日,***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该《收款收据》显示今收到广基公司工程款,系代付***三七土木机械费170000元,该笔款项系由**个人账户支付给***。
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后共收到广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700000元,该1700000元均系**向广基公司转款后,由广基公司转付给***,***向**借款300000元。
2019年6月17日,广基公司、***、义***学校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显示三方经协商一致,对***施工的工程量及结算、付款办法达成协议:1.***在义马××学校××学校××楼××***的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出具工程实际发生量的清单,以实清算。该项目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2016定额计费,施工材料价按照三门峡市场信息指导价计价,下浮8个百分点结算。2.***在该工程中所欠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经***和材料供应商及工人结算后出具结算清单,***出具付款支付手续后,广基公司与义***学校可按结算清单直接付给材料供应商及工人,所付款项可从工程款中扣除;3.决算结果出具后三天内,广基公司与义***学校必须保证把工程量总价值的70%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剩余30%款项广基公司与义***学校必须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若不能按时支付,广基公司与义***学校需承担***已完成工程量应付而未付工程款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退出义***外语学校的施工。
2019年8月29日,广基公司、***、北京英山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显示广基公司与北京英山公司共欠***所建义***学校项目(一期)工程款1070万元,其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已扣除。付款办法按照2019年6月17日协议执行。北京英山公司将工程款转至广基公司账户后,广基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转至***指定账户。广基公司、英山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决算书》一份,该《决算书》显示工程造价为12983630.09元,按照三方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下浮8个百分点后,再扣除10%的税费、管理费等费用后得出2019年8月29日签订《协议书》中三方确认的工程款1070万元。
2020年,***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广基公司支付工程款6293628.63元,支付违约金789998.1元,要求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国际学校(筹建办公室)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豫128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2020)豫12民终130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上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0)豫128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涉案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书》,各方均认可***施工部分工程款数额为1070万元,应视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施工部分的验收和认可,对该涉案工程量,法院予以确认。截至本案起诉前,***分别从被告广基公司收到工程款1700000元,从北京英山公司收到款项300000元。广基公司、北京英山公司代付四家公司的材料款能够冲抵***所诉工程款数额为3815559.37元(755000元+1481371.37元+170000元+1109188元+300000元),本案确定的涉案工程款为10700000元,扣除***实际收到的工程款2000000元和上述代付材料款后,欠付工程款为4884440.63元,一审判决:一、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84,440.63元及利息(以4,884,440.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7月29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2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河南广基公司、北京英山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84440.63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于2021年9月7日扣划广基公司银行账户5391780.63元,其中本金及利息5290571.63元、诉讼费47356元、执行费53853元,本院将该笔款项提存,***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
六、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员**劳务费用支付情况:2023年3月19日,**(甲方)与义马市英山外语学校(乙方)代理人**、广基公司(丙方)代理人***签订三方协议,经三方协商,就甲方在义***外语学校工地劳务大清包工程费用,乙方应付丙方工程款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在义***外语学校实验楼、***、食堂、图书馆工地劳务大清包费用总工程款10400000元,甲方已经确认收到10019987元。甲方向***支付保证金20万元,甲方在施工中各项损失12万元。二、甲方在(2021)豫1281民初1118号案件中已经执行回2608533.63元。扣除甲方已经收到的10019987元,工程款剩余38万元,保证金20万元,各项损失12万元,合计应扣除70万元。剩余1908533.63元,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给丙方账户1800000元,转给**个人账户×××33.63元。**将该1908533.63元按约定转出后,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丙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三、甲方转给丙方的1800000元用来冲抵义***外语学校工程应付丙方工程款(2019年6月17日所施工工程款)。四、甲方在(2021)豫1281民初1118号案件中剩余未执行工程款所有权归乙丙双方所有。在乙丙双方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处理。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2021)豫1281民初1118号案件中剩余未执行工程款的执行(本人配合以来法院现场3次为限,超过三次有乙丙承担费用)。五、乙、丙双方代理人保证已经取得委托人授权”。根据上述三方协议,**劳务费用为10400000元,**已收到款项10019987元(其中2100000元系义***培训学校转付给广基公司后由广基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均由义***学校和**支付)。**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1281民初1118号案件,通过该案强制执行,**从本院领取执行到位款项2608533.63元。三方协议签订后,**向原告广基公司转款1800000元,向被告**转款×××33.63元。**工资已支付完毕。
七、2019年6月15日后案涉工程装修、材料购买等情况:
(一)2019年6月15日,义***学校与义马市昌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义马市昌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义***外语学校供应所需钢材,数量299.092吨,金额1162577.85元。义马市昌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合同中使用的钢材款**已结算、支付。
(二)2019年6月16日,**及案外人***作为甲方与乙方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乙方向义***外语学校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混凝土数量为3000㎡,合计约1425000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开始供应。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合同中使用的商砼款**已结算、支付。
(三)2019年7月3日,义***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需方)与渑池县玖玖建材有限公司(供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渑池县玖玖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合同中使用的商砼款**已结算、支付。
(四)2019年8月24日,义***外语学校与义马市泰山创新电器设备销售处签订购销合同,义马市泰山创新电器设备销售处向义***外语学校供货配电盒、电线等,金额615779元。
(五)2019年10月5日,义马市英山国际学校筹建办公室(甲方)与渑池小李装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工程义马市英山外语学校***、实验楼内装修及设备,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20年3月5日。该合同乙方已履行,并由义***学校结算。
(六)2020年6月18日,义马市英山国际学校筹建办公室(发包方)与渑池春风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断桥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内容与范围:义马市英山国际学校实验楼、报告厅、***、食堂的断桥铝窗户的制作与安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优良工程的形式承包。
(七)2020年6月30日,义马市英山国际学校筹建办公室(甲方)与渑池吴百万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英山国际学校不锈钢楼梯、护窗栏杆、地弹簧玻璃门、电梯不锈钢门套、不锈钢水池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包工包料,按实结算。该合同乙方已履行,并由义***学校结算。
(八)2020年7月23日,义马市英山国际学校筹建办公室(甲方)与***(乙方)签订地坪漆涂装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英山外语学校室内活动中心环氧地坪材料供货及提供相应配套施工服务,包工包料,单价75元/㎡,暂估施工面积1300㎡,合计975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该合同乙方已履行,并已付清。
(九)2020年7月30日,义马市英山国际学校筹建办公室(甲方)与渑池县佳鹏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义***国际学校***的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包工包料。
(十)2021年10月20日,义***外语学校(甲方)与河南省英之龙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地点义***外语学校实验楼,包工包料,工程期限60天,开工日期2021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20日,合同价款为5820396元。该合同乙方已履行,并由义***学校结算。
另查明,义***外语学校于2019年9月1日开学,本案诉讼前,学校食堂、**、实验楼、图书馆均投入使用,但上述工程均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
再查明,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持股比例70%)、**(持股比例30%)两人,法定代表人**。义***外语培训学校,于2012年6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义马市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义马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为***。义***外语学校于2019年6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义马市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义马市民政局,曾用名义***外语(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与***系夫妻关系。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北京英山学校、义***培训学校、义***学校、***银行账户均与**个人银行账户有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学校建设。
又查明,本院依广基公司诉前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各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登记在义***外语培训学校名下土地一块(豫20**义马市不动产权第0000072号),该土地系义***学校使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1份、中标通知书1张、原告广基公司与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原告与广基公司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份、内部承包协议1份、***1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1份1、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合同1份、地坪漆涂装合同1份、钢材购销合同1份、断桥铝门窗承包合同1份等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主*****外语学校实验楼、图书馆、食堂、***工程款的合理性;2、承担责任的主体;3、原告是否享有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原告主*****外语学校实验楼、图书馆、食堂、***工程款的合理性。广基公司与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义***外语学校(一期)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先定施工人后招标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2019年6月之前,案涉工程由***组织施工,实际施工人系**,此时间段购买工程材料款均由被告义***培训学校、义***学校、**直接支付给各供应商,或由被告义***培训学校、义***学校、**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向各供应商支付。***于2019年6月17日退场后,由**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案涉工程的劳务合同,但**的劳务费用由义***外语学校及**支付。广基公司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17日后购买案涉工程所需材料,并进行施工,故广基公司要求五被告支付义***外语学校实验楼、图书馆、食堂、***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申请执行北京英山公司、广基公司一案,广基公司于2021年9月7日被法院强制执行5391780.63元,该部分款项应由发包人北京英山公司承担,**向广基公司支付执行到位款项中的1800000元抵偿上述款项后,北京英山公司应向原告广基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3591780.63元(5391780.63元-1800000元),并应承担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即以5391780.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19日,以3591780.6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广基公司与北京英山公司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北京英山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义***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与北京英山公司、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管理人员混同。义***学校使用的土地登记在义***培训学校名下,为了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又将该合同发包人变更为义***培训学校,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义***培训学校使用自己账户向原告转款,义***外语学校对外签订多份材料购买合同、装修合同,北京英山公司、义***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银行账户与北京英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均有频繁大额资金往来。综上可见,北京英山公司、义***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之间存在很大的关联性,人、财、物存在混同,故该三被告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在案涉工程建设过程中,往来资金频繁,并多次使用个人账户转账,部分款项用于学校建设,公司与个人资金混同,因此,**、***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是否享有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双方约定在2020年9月10日付清所有款项,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基公司行使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六个月期限,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1780.63元及利息(以5391780.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2023年3月19日,以3591780.6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0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英山天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义***外语培训学校、义***外语学校、**、***承担37405元,由原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9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