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2467号
原告:******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羊圈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8元,减半收取计3,004元,由原告******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