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财保272号
申请人:河北冠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西路(地道桥钢材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AQ5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定州市龙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门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181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冠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龙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