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233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黄柏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方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河南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反诉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间,未预先交纳案件反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