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5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黄柏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方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军,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上诉人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欣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4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5元,减半收取8032.5元,由上诉人河南崇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芦 倩
审判员 时华军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和平
书记员李秋爽